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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编辑:经济学院   点击量:2008-11-17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教计〔2007〕121号

 各市及义乌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6.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9.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10.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1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2.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要组织申请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1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1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17.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8.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19.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每年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建立、健全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20.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x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x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