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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编辑:经济学院   点击量:2016-03-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全力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四)实行税费减免。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核发《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在30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名合伙人增加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60万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每年按年租金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各地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认定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参加中高端创业培训项目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
(九)支持农村电商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一)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的,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到位,第一年按补贴总额的40%拨付,第二、三年根据其工作绩效按补贴总额的30%分别拨付。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园区后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企业户数给予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十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2年以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35周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期间,政府按见习基地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的50%的标准补贴,其中省级见习基地或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补贴比例提高至70%;按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费及被见习单位录用后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除外)给予社保补贴;根据见习基地接收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时间,按每人每月1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十五)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单位实际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十六)促进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
(十八)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对征集入选人力社保部门创业项目库的项目,给予每个2000元的征集补贴;创业项目被采用、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每采用1次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采用补贴。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获得市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主办的市级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给予每个5-10万元的创业示范补贴。对指导帮扶有实效的创业导师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导师服务补贴。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服务机构,考核通过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创业服务补贴。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考核认定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给予每年6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培训费用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该企业实际支出培训经费的30%,且人均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其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给予实际投入费用的30%且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按规模和成效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进一步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工商、税务、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