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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编辑:经济学院   点击量:2016-03-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大力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订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放宽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成长性较好的初创期、中早期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投资条件。搭建创业融资网上对接平台,通过风险投资、网络众筹、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解决创业者融资难题。鼓励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
(五)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账核销办法。创业者首次创办实体,贷款10万元(含)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按规定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的,且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七)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网络创业一次性补贴合并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实行创业场租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为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和服务,对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经营场地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场租补贴,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地自行制定。
(八)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将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各地可按农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补贴。
(九)大力推进众创平台建设。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与在甬高校共建大学生创业园,大力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和孵化效果,引导创业园区产业化集聚,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8年,全市新增7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3年给予10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考核期满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继续实施3年扶持政策,对当年新引入大学生创业企业 15 家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享受每引进1家5000元的资助。
(十)营造创业氛围。开展创业型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建设,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支持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集市、项目路演等活动,完善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库建设。市政府每年主办中国(宁波)大学生创业大赛。对在国家、省和市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创业大赛上获奖,并在本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经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助和不超过30万元的免担保创业贷款及贴息。
三、统筹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
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或等于申报年度末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应缴纳费用的最低标准之和。
中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鼓励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含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工作机制。
(十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政策引导、跟踪服务、培训推荐工作机制。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落实见习补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十五)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充分依托基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或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人员,主动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额度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首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从就业或创业当月起第1年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动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
(十七)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落实新增警察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工作。细化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优惠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工作要求的就业困难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通过网络服务、电子商务实现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革,整合就业创业服务职能,区、县级原则上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制度,建立市、县两级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健全公开发布机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积极发挥其在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和促进就业创业中的作用。
(二十)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宁波创业联盟和市创业公共实训平台作用,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社会资源合作,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指导服务时间和服务效果,给予创业指导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资金支出。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创业服务联盟活动、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包括人力资源调查、用工监测、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就业政策绩效评估、跨地区人力资源合作、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公益性创业辅导机构经费补助、创业指导补助等。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十一)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在甬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探索设立高校模拟创业基地和创业奖学金,带动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实习和培训。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特别是高层次创业培训,推进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和创业导师能力提升培训;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二)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深化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程,积极组织“金蓝领”及省内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训。进一步提高对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等各类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创新电子商务领军人才、网店操作技能培训方式。加快我市急需的跨境电商、农村电商等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能力规范)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对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对企业、行业协会(学会)面向本企业、本行业会员单位职工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府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二十三)提高就业创业信息化水平。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按照业务协同、服务延伸、网络到边、数据集中、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和实名制数据库,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全程信息化,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互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就业创业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二十四)强化就业失业调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制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和失业预警制度建设,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加强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将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扩大到所有城乡劳动者。
五、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分解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十六)加强协作共享。健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督促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问题。各级人力社保、发改、教育、科技、财政、税务、民政、经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47号),切实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职能,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各部门要做好就业创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建立数据关联共享机制。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当年新创立市场主体和注册资本数据;税务部门要建立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科技部门要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据,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数据,民政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数据与就业创业工作部门实现共享。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增强用人单位的人才意识和依法用人观念,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2017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和享受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人员的年龄条件从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其中享受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还包括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有关政策。
本意见政策项目中,原政策项目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其中财政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列支;新增政策项目,除在本意见中已明确资金列支渠道外,其他均由各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失业保险基金使用额度超过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0%的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再就业援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一次性补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中,已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政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政策补贴资金的监管,可通过设置纳税条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等手段,防止“伪创业”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等行为发生。对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平台的失信惩戒“黑名单”。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31日起施行。《关于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补充规定》(甬政发〔2003〕7号)、《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 同时停止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要按照本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订适合各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与已出台政策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