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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编辑:经济学院   点击量:2016-03-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是我省近年来出台的政策内容最全面、政策力度最大、受惠群体最多的一个促进创业就业的综合性文件,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共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推动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上新台阶。

二、因地制宜,加大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2年以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被选聘为城乡社区(村)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可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二)吸引高校毕业生来衢就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企业首次就业,经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经信委、商务局等主管部门认定为紧缺专业急需人才的,可享受本市生源同等就业补贴政策。紧缺专业急需人才认定办法由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

(三)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贴贷分离政策。积极推广和完善无障碍创业担保贷款直通车业务,探索实行专业担保机构开办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扩大合作范围,创新发放机制,做大贷款规模。合作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当地财政在当年实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2%范围内代偿被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贷款,并按当年有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实行由担保机构担保发放贷款模式的,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度实际发放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担保经费补助。

(四)加大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力度。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考核评审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和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行补贴;对在衢高校、中高职院校等创办的校内大学生创业园,可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和每年3—5万元的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建园规模和入园企业(创业团队)数等指标由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对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当地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创业团队),当地财政可按其实际缴纳的场租费给予租金补贴,其中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补贴,第3年给予50%的补贴;对提供免费场地的,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场地提供方;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租房的,可给予每月500元的房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经评审后当地财政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具体实施细则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政策咨询解答、发放政策汇编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落实政策的良好氛围。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商市人民银行牵头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省、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

附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