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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编辑:经济学院   点击量:2016-03-1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实现转型升级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大创业资金扶持。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专项扶持资金,加大财政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引导、创业扶持、创业培训、社会保险及场地租金补贴、创业促进就业补助、创业基地建设管理费用及各类创业中介服务费用、贷款贴息等,也可用于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咨询、创业宣传、创业项目评审、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成果评选、创业论坛举办和创业创新竞赛活动等。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在市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
(二)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三)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实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市区城乡劳动者在市区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人申请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征信记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且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贷款期限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予以贴息,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五)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发展高端纺织、先进装备制造、绿色化工材料、金属制品加工、生命健康、文化旅游、信息经济、现代住建“八大”重点产业,培育创业就业新的增长点,进一步提高创业就业吸纳能力,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创业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鼓励和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互联网+”跨界联动,大力发展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各类消费和生活性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重点抓好科技城、孵化器、“三站三中心”三个层面平台建设。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市区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八)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九)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市区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见习单位所提供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对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助标准为大中专每人每月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5%;本科及以上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市区生源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
(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三)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十四)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整合就业创业服务职能,区、县(市)原则上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积极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十六)加强就业指导服务。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推荐3个岗位,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
(十七)优化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服务制度。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活动,广泛征集和挖掘更多更好的创业创意项目参与竞争,加大对获奖项目的资金资助力度,同时配合创业导师积极跟进,努力使获奖项目产生好的成效。创新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活动,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创业项目资源库,经评估认定的入库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项目被3人以上采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组织开展创业沙龙、成果展示、项目推介和网上交流等活动。
(十八)强化职业教育、创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优化职业院校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积极推进绍兴市技师学院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由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强化技能实训环节,落实订单式培养。扩大职业院校“过程化鉴定”试点范围和规模,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教育课程学分的转换互认,提高学习者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加强创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学校,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业创新导师制度。在绍高校要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不断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按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高校从事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教师参加创业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加强各类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支持企业以新招用的青年劳动者为重点,开展岗位适应性培训,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并获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面向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补贴。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的需要,推进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大企业充分利用职工教育经费自行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进一步深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培训提供对接服务,积极开展企业紧缺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培训。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补贴。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补贴。进入绍兴市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可上浮50%。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活动。对企业培训高技能人才,按照分类原则给予培养经费资助,引导带动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
(十九)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创业数据全市实时联网,推进业务经办系统市级集中。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二十)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推广失业预警试点经验,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
策。
五、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考核,分解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二十二)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部门要做好创业平台建设;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当年新创立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及吸纳就业人数数据;税务部门要建立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分别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数据,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持证残疾人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适用于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