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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编辑:就业办   点击量:2021-08-31

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帮扶,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19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21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办函202126号)精神,现就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原为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202191日至930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https://www.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手机端)搜索“求职创业补贴”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库、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国家助学贷款名单、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比对,如为以上几类在册对象,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91日至1015日,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25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三)资金拨付。1030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1130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各二级学院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上传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因故无法在毕业学年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各二级学院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确保学生知晓政策,并将补贴申操作说明详见附件向学生公告,帮助其顺利申领。

如有疑问,请咨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