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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编辑:经济学院   点击量:2016-03-10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就业局联系。联系人:王薇,蔡一帆;联系电话:0571-85155710,0571-851088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9日


 

 

 

 

 

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网络创业,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规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浙江省内注册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浙江省内)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经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较高。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证明材料,或通过全省统一的网络创业认定平台(网址http://gzpt.zjjy.gov.cn)向经营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或经其授权的基层人力社保工作平台,提出认定申请。

(二)审核

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

(三)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并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

四、相关政策享受

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可按《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网络创业认定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后,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照认定标准进行复核,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不得享受政策。

(二)鼓励各地将认定服务延伸至基层平台,通过“网上申报、信任在先、办结核验”等方式方便创业者办理,并加强信息安全监管。

(三)上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不定期对下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的,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每季度末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本季度的网络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发放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docx